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20日公布,于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对最低工资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原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界定与上述规定基本相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规定,“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因为《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没有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所以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的保险待遇不是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三金”不应从最低工资中抵扣;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最低工资规定》在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内容中不包括劳动者保险这一项,所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三金”是计入最低工资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3月1日实施作为区分的标准,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前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制定的,因其未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依《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那么,职工最低工资中不能抵扣“三金”;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后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得出的,因其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依《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职工最低工资中应当抵扣“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