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机械厂职工。我厂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普遍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即以单产定当月工资。上个月,由于处于生产淡季,我的工资报酬核算下来仅仅250元,只有我们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500元的一半。我们认为,生产淡季不是职工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遂向厂方提出至少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但厂方认为,既然实现计件工资,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存在最低工资问题。不知厂方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劳动小编答疑】
咨询的情况涉及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时,职工能否享受最低工资标准这一问题。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这条规定来分析,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时,职工同样应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只要来信情况属实,你们完全可以要求厂方支付的当月报酬不少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