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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的配套措施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月7日上调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一至四类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分别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小时8.5元、7.5元、6.5元、6元分别调整为10.5元、9.5元、8.5元、7.5元。
这是我区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0%左右。此次调整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周期短,据2012年1月中旬调整以来,仅时隔12个月又再度调整;二是调整幅度大,以往24个月才上调21%左右,此次仅时隔12个月就平均提高了20%。
《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对于应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的收入项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上述收入项目或者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或者是延期支付的劳动报酬,或者在客观上很难计量,因而被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之外。
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1200元
根据有关规定,全区最低工资从2013年2月起调整,区域划分为四大类。一类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二类地区为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4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三类地区为各县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36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四类地区为各县、自治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各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浮均在20%左右。
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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