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克扣最低工资七大陷阱

陷阱1:饭贴、车贴统统计入最低工资
案例:强先生工资单上的收入为720元,扣除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及加班工资、高温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每月实际到手的收入为588元。对此,单位给强先生的解释是,给他的月薪已经超过最低工资标准690元。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津贴等自然要从中扣除,因此,拿588元月薪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解读:《上海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因此,单位如果将社保费、住房公积金、饭钱、车费等计入最低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仅是指按国家规定员工个人必须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员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公积金应该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陷阱2:拿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可随便算
案例:苏先生拿到的工资单是一笔糊涂账:工资、加班费、车费等所有的费用加起来月收入共为780元。对此,颇有疑义的苏先生到单位相关部门询问,工资几何?加班费几何?车费几何?得到的答复是,工资为最低工资690元,每月车费50元。拿最低工资之后,加班费则根据加班的情况、工作的质量、工作的态度由单位决定。
解读:凡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人员,因单位实际需要加班、加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9月1日以后以750元除以平均每月工作日20.92天为日工资基数,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工资基数,将小时工资基数乘规定倍数再乘加班的小时数就是加班工资。显然,苏先生单位随便计算加班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
陷阱3:试用期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经人介绍,小张今年7月1日起到某单位打工。不过,商家的负责人告诉她,小张在试用期的6个月中每月只能按照单位试用期工资标准拿薪金500元。可能是不了解相关的政策,也可能是为了保住饭碗,小张与一同进单位的6名新员工一起拿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月薪。
解读:根据规定,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就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即使是新进单位人员、外劳力、退休人员、试用期人员,只要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应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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