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610元、二类570元、三类530元、四类490元,依次调整为720元、670元、620元、57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4.14元、二类3.85元、三类3.56元、四类3.2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7.90元、二类7.40元、三类6.80元、四类6.30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1000元,分别调整为1400元、12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8.05元、6.90元。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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