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收到了多个百万美元左右的信用证项下委托追收案件,案情基本类似:都是出口商在出货后仅收到小额付款,之后虽经议付行一再催促,开证人拒不付款或保持沉默,进口商也不积极配合,导致账款逾期良久未能得到解决。在中国信-保介入追收后,发现这些案件远没有一般的商业拖欠案件那么简单,在商业欠款的表象下掩藏着许多玄机……
一、两个案例
(一)可转让信用证遭无理拒付
中国B公司与俄罗斯买方E公司达成生鲜果蔬的交易,由B公司组织货源向其出口,E公司先后通过塞浦路斯的代理TartarugaLtd公司开出两份可转让、提单日后60天延期付款信用证,金额分别是160万美元和70万欧元,信用证上显示的开证行分别是斯洛伐克的LLOYDSTSB和LLOYDSTRADESAVINGBOARD。信用证由乌克兰一家银行CREDITDNEPRBANK以SWIFTMT710电文转递给通知行中国C银行的北京分行,第一受益人是B公司,第二受益人是山东L公司(实际供应商)。
L公司收到信用证后首先进行了审证工作。L公司认为信用证条款没有问题,而且开证行又是世界著名的老牌银行劳埃德银行,因此积极准备货物,于2007年上半年按照信用证及合同要求,分批出运了水果、蔬菜等产品,并按时向C银行提交议付单据。C银行也按照惯常操作,用第一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更换第二受益人的相应单据,并在确认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但仅电汇了极少金额。经C银行多次索汇,开证行才给出延期付款的承诺函,承诺将在一个月内付清全款。不过此承诺未能得到履行。
(二)斯洛伐克开证人不履行付款义务
2006年2月10日我国H公司经Z公司介绍与塞浦路斯TartarugaLtd签订130万美元出口合同,付款条件是提单日后120天信用证,通知行仍为中国的C银行。C银行随后收到由俄罗斯TrustCapitalBank以SWIFTMT710电文转递来的信用证。在货物按时装运之后,H公司准备好所有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C银行议付。C银行随即按照规定将单据寄给开证人斯洛伐克DRUZSTVONORTHEUROPEANCREDITUNION。开证人收到单据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因此应在2006年7月11日到期日付全款。但在催促之下,H公司只收到21万美元汇款。经过C银行和Z公司分别对开证人与买方的催促,开证人DRUZSTVONORTHEUROPEANCREDITUNION于8月中旬通知C银行,承诺在9、10、11三个月份分期将剩余款项付清,但该还款计划并未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