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审查中,如果发现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要认真查找原因,可能存在被查单位以现金支付交易款、出借银行账户、收入不入账、挪用资金、伪造变造银行对账单等问题。
(一)以现金支付交易款,偷逃税款
根据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 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 转账结算。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企业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而企业为了 逃避缴纳税款,在日常交易中通过大量使用现金交易达到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出借银行账户,帮助其他企业和个人偷逃税款
现金,躲避正常缴纳的税款,将银行转账支票通过第三方的银行账户转存和套取现金,达到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收入不入账,偷逃税款
企业通过收入不入账的手段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
一,企业在收到资金后,财务核算上不作任何账务处理,直接将资金一次或分次转出。
二,企业在收到资金后,财务核算上不作营业收入账务处理,而以借款或 往来款的名义入账,然后一次或分次核销。
(四)挪用资金,用于私人利益
挪用资金的情况多见于资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较大, 内部控制不完善的企业。这种情况一般是在银行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支付,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回,资金的支付可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也可能流向 证券营业部等其他单位。
(五)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情况多见于内部控制不完善的企业。企业 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应遵循职责分工、交易分开、 内部稽核、定期轮岗制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