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该事项适用于同城通办业务。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市局网站领取或下载表单;第二步: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申请材料。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津南区国税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jnqzwfw.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