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主要功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法律明确了银监会的法律地位,这是完成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作为中国银行业一部全新的法律,银监法首先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将国家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出来,建立专门负责监管的银监会,代行央行的监管职能,该法对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和自身的要求、法律责任等有了明确的规定,让银监会的监管有法可依,使银行业的监管部门专司其职。如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他们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如果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将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等。
银监法赋予银监会很多具体的监管权力。比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没能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和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银行人士认为,有了这些监管权力,监管部门执行监管职能将更有力度,储户利益也将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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