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银行监管三大支柱谈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趋势

一、国际银行监管三大支柱及内涵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明确了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持续监管、市场纪律。不管其具体计量风险因素的内容和标准如何变化,三大监管支柱基本统一。其含义与内容是:
(一)资本充足率
它是以银行资本为核心,以规范统一的方法,对银行经营及资产面临的八大风险持续进行识别、计量、分析、判断,以确认银行资产损失及拨备率状况、资本净额及充足率情况,进而对银行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提出保持性、完善性、治理性、整顿性、处置性措施,以确保银行经营的拨备充足、资本达标,始终是一家运行稳健、治理健全的好银行。
(二)持续监管
它是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行和市场退出的事项、活动及行为的全过程持续监管。围绕这三个过程,通常是准入事项的审查和审批,业务运行的现场检查和借助统计信息的持续非现场监管,重大变更事项的审查与机构和业务的重组甚至市场退出。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银行业机构的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与技术、章程与管理办法、营业场所等。业务运行监管是针对银行机构的业务活动及规范、风险程度等相关的检查与分析和治理,这是影响甚至决定监管组织体制、工作方式的关键。重大事项变更与市场退出监管与业务运行或者风险处置密切相关,是持续监管过程中治理性或整顿性措施的具体体现。
(三)市场纪律
也有人称之为市场约束,还有人称之为信息披露。就是通过持续有效监管,严格依据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对银行的决策、经营、管理和经营效果作出风险综合评价与分类,并将结果披露。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让银行的客户和其他金融消费者清楚与他交往的银行的本质与情况,据此判断和选择后续银行服务。目的在于让好的银行做大、做强,具有持续发展的市场客户基础,让差的或不好的银行面对市场压力,自觉改善管理,提高竞争力,由市场竞争力淘汰坏的银行。
二、从国际银行监管发展到三大支柱监管的简况
(一)针对具体业务活动而开展的业务行为监管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逐步新兴的银行,特别是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央银行,基本上是在国家所有制下集中统一办理具体存、贷、汇、兑业务的机构,其上级对下级基于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构成了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内容。通过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确保操作规范、政令统一、风险最小,实现银行的经营安全。这种针对具体行为的监管,来自于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内部,也是银行为实自身持续安全经营,通过保障操作规范来实现。这种方式,至今依然在一家银行的内部适用,这种针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的持续。中央银行如此,银行业监管部门如此,银行业经营机构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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