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除深圳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是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期就业状况、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社保水平等因素制定。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1.1%,每个类别增长率都接近或超过20%,其中第四、五类增幅较大,分别为22.4%、24.5%。
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030元/月,增幅19.8%,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9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920元/月,增幅19.5%,执行地区为珠三角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增幅20.9%,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第四类标准为710元/月,增幅22.4%,执行地区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第五类标准660元/月,增幅24.5%,由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困难县及县级市执行,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
为促使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通知》还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
省人保厅副厅长林*平说,工资高低是引导劳动力流向的主要因素之一。我省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改善我省就业环境,缓解目前招工难的状况。从表面看来,今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幅度较大,但由于去年应对金融危机没有调整,按两年的情况综合来看,调整的幅度是适中的。调整后的标准平均略高于江苏、北京,但低于上海和浙江。
林*平说,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之一,是调整低工资收入人群收入水平,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同时着重对粤东西北地区加大调整幅度,缩小与珠三角地区的收入差距。同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利于缩小高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我省养老金已连续多年调整提高,较好地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适度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有利于保持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水平平衡,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
林*平表示,以后我省调整最低工资实行“小步快跑”的方式,争取每年都有所调整,力争与沪浙等高标准地区一致。由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5月开始执行,今年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企业如果达不到新标准,一定要改正过来。她还强调,最低工资是基本工资,并不包括加班费,以及企业福利、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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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是国家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得的最少工作报酬。
依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