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所谓“正常劳动”,与完成定额或一定任务的劳动不同,只要职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上从事了劳动,就应认为是一种正常劳动。
2、适用对象: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他劳动者参照执行。
3、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4、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
本市从2005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调整为6元。
5、用人单位在支付最低工资的同时,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使用非全日制小时工的,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