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02年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2-7-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taiyuan.gov.cn/?sj=33674
【全文】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02年7月23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
2002年7月23日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