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也是山东省的一个经济大市,但与济南、青岛、烟台等有所不同的是,由于种种外在因素的制约,淄博市的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在淄川、张店和临淄三个经济较为发达的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小时工资为17.1元/小时;博山区、周村区和桓台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5元;而高青县和沂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则为1390元,小时工资为13.9元/小时。
该标准的执行文件为2016年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全文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