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天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