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范围是什么?沐沐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咨询: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沐沐网小编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2004年1月20日)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学习贯彻〈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56号)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实施范围扩大为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实施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批准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个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以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按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相关知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月31日宣布:由劳动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已于近日开始实施,1993年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出台小时工资标准;标准调整期限缩短。这些措施将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依照执行。针对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期限过长、水平偏低的状况,新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确定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因素。
近几年,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迅速,过去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不能适应。为此新规定提出增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由政府颁布并实施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分别为每月495元、412元、570元和5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