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受聘于某咨询公司担任资料采集员,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定额后,可以得到提成奖励,位完成定额,仅能取得基本工资600元、交通补助100元、通讯补助100元、伙食补助200元,共计1000元。小张向公司提出公司制定的劳动定额不合理,要求公司按每个月1200元计算,发给自己工作两个月的劳动报酬(当地最低工资为每月800元)。公司予以拒绝,小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本案中,小张在某咨询公司工作期间,由于未完成工作定额,只能获得基本工资和交通、通讯、伙食补助。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中是否应当包含交通、通讯、伙食等福利待遇。如果包含上述补助,该劳动报酬(1000元)就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否则就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表面上看,用人单位在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时将其计算在内,似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但该项补助不是对劳动者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之所以称之为补助,是因为它对劳动者在正常劳动以为的其他合理负担和必要支付的一种补偿,如果将其计算在用人单位支付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内,与最低工资规定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相违背,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该相补助应当剔除。在这种情况下,某咨询公司支付给小张的劳动报酬就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裁决某咨询公司为小张补足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