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住院,企业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可以吗?

案例:某印刷厂职工崔某1995年6月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住院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厂里每月发给崔某工资150元,由其亲属代领。崔某出院后认为厂里发给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17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厂方每月补发20元工资,但遭拒绝。为此,崔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企业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对其做工作,说明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崔某不接受,后裁决对崔某的申诉不予支持。崔某不服,以自己治病花了很多钱,家中生活困难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维持仲裁裁决,建议该厂对崔某进行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
专家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四条对最低工资作了解释,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是针对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义务而设定的保护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反之,则不受最低工资法律规定的保护。本案中,职工崔某患病住院治疗3个月,显然不能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因此,企业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是可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的处理告诉人们: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混淆。对于因患病而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职工本人也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但这和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职工如果没有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请事假或者休病假,单位按其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或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工资额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不能要求单位在自己病假期间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当然,对于病休期间的工资支付,单位也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侵犯了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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