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银行卡被盗然后账户内资产不翼而飞的事情越来越多,这不一家珠宝公司的董事长也遭殃了,具体发生了什么?接下来由沐沐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百万资产银行卡信息泄露,银行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事件百万银行信息泄露
王先生是一家珠宝公司的董事长,从事珠宝生意。
2012年4月2日下午2时35分,王先生坐上了香港回北京的航班。几个小时后,当飞机着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时,重新开机的王先生收到了银行发来的一连串短信交易提醒。
就在王先生还在天上飞的时候,他的两张银行卡中总计110余万被人刷卡消费。王先生随即查看随身物品,发现两张卡仍在他的身上。
后王先生从银行查询得知,其中一张某银行储蓄卡于当天16时54分和16时59分被人在澳门分两笔刷走83万余元;另一张其他银行的储蓄卡在17时09分至11分前后不到3分钟的时间,被人在广州分四笔刷走了33万余元。
王先生记得自己最后使用银行卡是在香港一家小店买包时,由于当时没有刷卡成功,最后包也没买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王先生立即向警方报案,将银行卡口头挂失处理,并于次日到银行修改了消费密码。
王先生分别起诉了两家银行。昨天下午,他与某银行的官司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消费记录显示,这张卡涉案的两笔交易地点发生在澳门新口岸广州街63号财神酒店地下分别叫“大富”和“大贵”的珠宝公司。消费单据上的签字明显与王先生卡背上的签名不符,不仅笔迹不同,连名字都不一样。王先生认为,由此可见是有人持伪卡消费。
王先生认为,自己的银行卡遭人克隆盗刷,而被告作为发卡银行,在安全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导致其账户资金无端减少,已构成违约。
【法律解读】
争论一
是否属于伪卡盗刷?
关于是否属于伪卡盗刷,银行方面提出了怀疑。
根据消费记录,在王先生被成功刷取两笔款项之前,持卡人曾试图刷取一笔157万,但未成功。银行代理人称,该卡对澳门高风险地区设置了100万的交易限额,一般犯罪分子都是了解的,不会轻易就刷157万,这不符合伪卡犯罪的特点。此外,王先生有信用卡消费的习惯,他在信用卡额度充足的情况下为什么会使用借记卡?为什么王先生的两张银行卡同时被盗刷,这么“寸”?持卡人又是如何知道王先生行程,趁他上飞机的时候进行刷卡消费?……
银行表示,作为国内最先推出“先行赔付”服务的银行,一旦能够确认交易属于“盗刷”,那么无需法院诉讼,银行会先行赔付。但在如此多疑点的情况下,银行无法判断究竟是储户自身道德风险还是卡真被盗刷,如果“先行赔付”是对其他储户的不负责任。
但原告代理人认为,相关证据已足以认定“伪卡盗刷”。除了签字不符外,刷卡记录还显示,王先生将卡挂失后,该卡又陆续发生过多次不成功的消费。其中,18时13分在香港,19时49分在澳门,20时17分又在香港。由此可见,王先生的卡至少被克隆了两张以上。
原告代理人表示,王先生第一时间出示了涉案卡片,又分别赶赴澳门、广州进行报案,已完全履行了储户的义务。相反,银行在储户钱款被盗刷后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反而对客户诚信进行无端猜忌,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争论二
密码泄露银行是否可以免责?
银行方面表示,其发行的银行卡从生产到入网均符合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若要持涉案银行卡进行交易,磁条接触和密码缺一不可。即便卡被复制了十张,如果没有密码也无法进行消费。
银行认为,相关责任条款中已载明:客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并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凡因客户原因自己泄露密码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同时,在办卡章程中也载明,持卡人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这些条款在王先生申办卡片时,都已签字确认。
银行称,国内所有的借记卡都是凭借密码来识别的,不看签字。根据上述规定,密码交易均应视同为王先生本人所为。
但王先生的代理人却认为,银行的上述免责条款属“霸王条款”,银行在办卡时也没有进行特别提示。代理人表示,发生这种事后,储户能做的只有报案和挂失。而银行作为发卡人应当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备先进的防伪技术,这是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记者了解到,王先生曾于2012年事发后分别向两家银行提起诉讼,但由于当时缺乏证据,法院认为此案应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待公安机关作出认定后,王先生再进行相应维权,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目前,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但王先生认为公安机关已掌握一定证据,可以证实为盗刷,因此再次提起诉讼。
案例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承担一定责任
2011年,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酒吧侍应用读卡器窃取客人的银行卡信息,并在客人消费刷卡时偷看密码,交由其他犯罪嫌疑人制作克隆卡刷卡消费18万元。后当地法院判决发卡银行承担50%的责任,向持卡人支付存款9万元。
2012年初,人在四川的李女士银行卡内存款被人在北京的取款机上取现、转账共计7万元,成都中院经审理认定卡被复制,判决银行全额赔付李女士7万元。
2013年,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一男子的银行借记卡在位于吴川市的ATM机被刷取现金9.6万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盗刷信用卡属实,判令被告银行承担70%的盗刷损失。
记者查询以往判例发现,储户的银行卡一旦被认定系遭人克隆并盗刷,银行多少都要承担责任,但在责任比例的认定上,不同的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样。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克隆卡”交易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不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不尽相同。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曾在相关调研中提出建议,指出为更好规范银行储蓄服务、防控涉银行卡类刑事犯罪,可考虑在立法设计中加重银行责任,如规定银行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即便涉及刑事犯罪,也无相关证据显示银行存在过错,银行也应向持卡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再向相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提醒
如何防止银行卡被克隆?
“银行卡复制器”在网上公开叫卖已不是新闻。该工具就是将银行卡的磁条信息读入存储设备,然后通过相关软件将信息写入空白磁卡上。如果再通过偷窥等手段获取了卡号和密码,这样就“克隆”成了一张银行卡。因此,“克隆”银行卡密码和磁条信息缺一不可。
犯罪分子一般是通过偷窥的方式来获取密码的,有的是在刷卡处附近安装摄像头,有的是在取款人旁边偷看。而磁条信息则是通过测录工具来获取。比如在店铺消费时,犯罪分子或者不法商家偷偷在桌子底下安装一套信息测录工具,并将其与POS机相连,在顾客刷卡消费时,一边偷偷记住密码,一边趁顾客不注意时,将卡在测录工具上再刷一次。
专家表示,对于不法商家故意盗取顾客银行卡信息的行为,暂时还没有特别有效的防备办法。消费者只能尽量做到刷卡消费时不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输入密码时要注意保护遮挡。此外,尽量用小额银行卡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