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身上,却收到短信提示在境外消费3万多,谁应该为这笔损失买单?是银行卡的持有人自己?还是被盗卡所属的银行?又各自该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银行担责80%。
案件简介:
现年35岁的高彩娟是郑州市人。2015年2月15日晚,正在家中看电视的高彩娟连续收到了三条手机短信提醒,提示她的一张银行卡在境外共计消费36164.23元。这可吓坏了高彩娟,她赶忙从包内拿出这张银行卡。经仔细核对后。高彩娟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遭遇了盗刷。于是,她首先同发卡行联系,冻结了银行卡,随后于当晚让其丈夫到派出所报了案。随后,就自己所遭受到的损失,高彩娟多次到发卡行进行协商,发卡行均拒绝承担相关责任。高彩娟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庭审中,高彩娟表示,自己一直随身携带涉案银行卡,且案发当时自己及家人均在郑州家中。收到提示短信后,自己第一时间与被告银行联系,并到派出所报案。所以自己已尽到相关义务,而发卡行未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银行辩称,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关系,双方应按照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原告高彩娟办理银行卡时双方签订的相关业务章程和管理协议等约定,原告高彩娟凭密码进行POS消费、ATM取现等均视为本人行为。本案中,原告高彩娟被盗取的三万多元是凭密码支取的,故其请求银行赔偿损失证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
为此,被告银行还出示了高彩娟同其签订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高彩娟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双方之间即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原告高彩娟负有妥善保存密码的义务,被告银行负有保障交易安全及谨慎审查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交易行为地发生在境外,而原告在短信提醒发现异常后让丈夫及时持卡至公安机关报案,此行为与日常生活经验及情理相符。因该银行卡在境外消费三万六千余元时使用的并非是被告银行制发给原告的银行卡,故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原告作为该银行卡密码的唯一掌控人,未能妥善保存密码致使该银行卡被他人盗刷,自身也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银行未能尽到交易安全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为涉案金额的80%即两万八千余元;原告高彩娟未能尽到妥善保存密码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酌定为涉案金额的20%即七千二百余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银行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彩娟的80%即两万九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