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增加薪金的赔偿

案件回眸:
李-亮从模具厂的招聘信息看到,该厂招用专业模具工,录用者初到单位是每个月1500元,满一年后,增加到3000元。李-亮高中毕业,又学过制模,经面视被厂方录用并签下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6月1日到2006年5月31日)。2004年8月5日时候发的工资还是1500元,并没有像合同中承诺的那样增加到3000元。8月7日时,李-亮向厂方提交辞呈,厂方以合同为由,不同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扣发当月工资,于是李-亮告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决无异议,当事人必须履行。”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在使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此规定,李-亮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厂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更不能扣其工资。
赔偿与解决办法:
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20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李-亮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要按照合同约定增加工资,厂方不同意增加工资。最后双方协商同意于9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三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到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根据此项,李-亮应该得到:
(1)经济补偿金:实际工作年限1年零4个月,但按照法律规定可按2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3000元)。
(2)工资和赔偿费用:被扣发的一个月工资及其25%的赔偿费用1875元,再加上8月5日到解除劳动合同时的9月4日这一个月的工资1500元,共计6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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