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什么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
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动的证券。
❷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特征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二是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三是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担保。
以信托方式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国内学者围绕我国应该采取美国模式还是英国和欧洲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论证,关注的焦点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首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中信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另外,我国还没有SPV方面的专门立法,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对SPV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机构担任SPV的可能。
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
现阶段,我国MBS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方面是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国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从成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只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
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政府不为MBS提供信用担保
信用增级是指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内部法是指通过重新安排证券获得偿付的优先次序,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或通过发起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
我国MBS的信用增级形式可以是内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这无疑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政府不能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因为我国《担保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款的除外。”勿庸置疑,这一规定也将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我国
❸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最早出现于哪个国家
美国,60年代末
❹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随着央行决定在银行间市场试点进行资产证券化以来,原本仅限于专业理论探讨的资产证券化问题,一时间渐行渐进地向广大投资者走来。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广大投资者有希望拥有一种全新的投资品种。本文试图诠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3、"资产"的真实出售。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8、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服务商的作用主要包括:1)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2)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帐户;3)对债务人履行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4)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5)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关补救措施。9、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而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就要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的不同而异了。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的现金流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也随即结束。
二、与广大投资者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金融产品与股票和企业
债券相比,有更加充沛的未来现金流支撑。
❺ 什么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首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分散了金融机构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调整了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分散了贷款风险,从而提高了其资产质量,并有利于其经营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其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扩大了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有利于为个人购房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再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可推动住宅产业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大量资金通过资本市场流入住宅产业,有利于激活住宅产业,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最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投资工具。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使证券市场有了新的投资渠道。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以住宅为担保和抵押,这种债券信用等级较高,因此投资者有了收益性较好、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总之,这些都有利于我国个人住
❻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答:为了分散金融机构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时面临的贷款风险,国际上一种通用方法是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把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证券(主要是债券),然后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这些证券给市场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
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一种抵押担保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简称 MBS),借款人每月的还款现金流,是该证券的收益来源。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大趋势。
❼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有哪些
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
现阶段,我国MBS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方面是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国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从成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只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❽ 什么是住房抵押债券
住房抵押债券是以住房抵押贷款这种信贷资产为基础作为一个资产池,以借款人对贷款进行偿付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资产池的偿付现金流,一般资产池内会打包多笔相关贷款,对于发放这类贷款的银行或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来说是通过金融市场发行证券(大多是债券)模式进行融资的。
❾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介绍
二战以后,世界金融领域里的创新,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资产证券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是空前的。美国1985年资产证券发行总量为8亿美元,到1992年8月已达1888亿美元,7年平均增长157%,到1996年又上升到43256亿美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始于美国60年代。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攀高的短期负债成本。同时,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经营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住房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此举创造了意义深远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随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从美国扩展到其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欧洲和日本等。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在美国已发展得相当成熟和完善,它是美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最完美的典型。
❿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历史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源于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后,美国失业剧增、房地产市场严重衰退,联邦政府先后于1934年和1944年成立联邦住宅管理局(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 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eterans Administration,VA),为中低收入居民和退伍军人提供低价保险,以向银行获取住房抵押贷款,随后在1938年成立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NMA),其主要功能就是从市场募集低成本资金收购附有FHA和VA保险的住房抵押贷款,这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初步发展,也构成了MBS市场的雏形。
到了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政府为应对石油危机造成的金融机构经营困难,继续推动住房市场发展,于1968年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GNMA),收购经由FHA和VA保险的住房抵押贷款,并以此为支持发行过手MBS。同时,为扩大传统(conventional)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于1970年成立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FHLMC),收购传统住房抵押贷款并发行类MBS的参与凭证(participant certificate),其后赋予FNMA相同的权利。上述措施促成了美国MBS市场的快速发展,其他商业机构也逐步参与进来,MBS自此开始大规模发行。
在欧洲,MBS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英国国家住房贷款局(National Home Loans)为拓宽房贷资金来源于1987年3月首次在欧洲市场上发行MBS。为提高银行资本充足比率、降低抵押贷款成本,法国政府于1988年11月通过法律促进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并建立特别投资基金(FCC)持有抵押贷款、发放抵押证券。
在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开始发展MBS市场。香港于1997年成立香港住房抵押贷款公司(Hong Kong Mortgage Corporation, HKMC),推动了香港MBS市场的积极发展。韩国政府借鉴美国经验于1999年成立韩国住房抵押贷款公司(Korean Mortgage Corporation, KoMoCo),推动了韩国MBS市场的启动和发展。另外,日本、中国台湾、泰国等也在MBS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我国于2005年3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展MBS业务试点。
此外,加拿大政府为稳定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供给,于1986年由联邦政府独资设立的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Canadian Mortgage and Housing Corporation,CMHC)发行了MBS。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澳大利亚的MBS大部分由麦格里(Macquarie)银行于1991年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发行,部分解决了商业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造成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