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落实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市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优先保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区域届时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倍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同时,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五)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费用。
二、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六)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的方针和“租售并举”的方向,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编制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规划、2010-2012年住房保障规划和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区2010年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540万平方米,完成市区危旧房改善扫尾项目,通过收购、采购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设力度。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比例,并按年度分解用地供应计划,确保落实到具体地块。保证大型居住区公建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代建制,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八)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加大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提前两年实现省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九)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认真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市、区财政要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目标任务、建设标准、管理模式和准入退出机制等。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普通住房供地及建设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十一)加快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进度。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部门要及时沟通办理结果,主动进行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进度,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
(十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受让企业必须缴纳土地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十三)加大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和施工现场监管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商品住房开工、建设,形成市场持续有效供应。要认真落实房地产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企业进行曝光,并规定其至少在1年内不得参加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在付清合同应付价款前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单位申请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的,在出具已受让地块限期开工的书面承诺后,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价的50%缴纳,并按合同规定收缴违约金。依法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十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全面规范商品房预售条件,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当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五)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省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降低购房者资金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商品房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十七)加强联合执法。建设、发改、房产、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工商、物价、国有资产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以及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新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和贷款展期。
(十八)引导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普通商品住房销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十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发展环境,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168号)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产的取消、暂停征收项目和降低征收标准项目落实到位。
(二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同时,制订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十一)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市区数据资源整合工作,满足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需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区、县(市)数据资源整合工作;在两年内完成房产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统一升级到基于SOA架构的杭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加强对消费者理性购房的引导,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氛围。
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㈡ 第一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名单是哪些
本次获批的28座城市当中,以二三线城市为主,如海南儋州、河南洛阳、河北唐山、山东济南、宁夏银川、湖南长沙等。
北京、天津、厦门等少数获批的一线城市,也凭借自己独特的理由获批。
㈢ 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 GB/T 50626-2010 的文档
文档是找不到的,得买书才行。不过这儿有一个表格的文档你可以参考一下: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情况表
会住房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第 季度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名称 项目编码 借款人 期初项目贷款余额 发放项目贷款本金 收回项目贷款本金 期末项目贷款余额
期初余额 其中:逾期贷款余额 本期发放 累计发放 本期收回 累计收回 期末余额 其中:逾期贷款余额
1
2
3
4
……
合计 – – –
(二)编制说明
1.本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反映建设项目贷款本季发放、本金收回和贷款余额等情况。年度报表中应当将本表中的“ 年第 季度”改为“ 年度”。
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项目名称”和“项目编码”项目,反映建设项目的具体名称和编码。本项目应根据《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填列。
(2)“借款人”项目,反映建设项目的借款方。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借款合同》填列。
(3)“期初项目贷款余额”项目,反映截至本期期初已发放但尚未收回的建设项目贷款(包括项目逾期贷款)余额情况。本项目中“期初余额”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期初借方余额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期初借方余额合计分析填列;“其中:逾期贷款余额”栏目按照“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本期期初借方余额填列。
(4)“发放项目贷款本金”项目,反映建设项目贷款本金的发放情况。其中,“累计发放”是指按照建设项目历年累计发放金额。本项目中“本期发放”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累计发放”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各项目历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收回项目贷款本金”项目,反映建设项目贷款本金的回收情况。其中,“累计收回”是指按照建设项目历年累计收回金额。本项目中“本期收回”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累计收回”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各建设项目贷款(项目逾期贷款)历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期末项目贷款余额”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发放但尚未收回的建设项目贷款(包括项目逾期贷款)余额情况。本项目中“期末余额”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各建设项目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期借方余额分析填列;“其中:逾期贷款余额”栏目按照“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本期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㈣ 求《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原文
其实压根就没有,我也在网上找了几天了,根本找不到
㈤ 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下来会否使房价下跌
2月21日到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陆续和地方政府签下不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就要受到严厉处罚的“军令状”。住建部表示,2011年,中国要开工建设1000万套各类保障性住房。这千万套保障房的资金问题如何解决?中央财政恐难单独承受,地方各级财政料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中央财政拨款或上千亿大手笔的保障房建设,自然离不开大手笔的保障房投入。 据住建部估算,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将突破1.3万亿元。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的渠道,应当是多方面的,应包括国家投入、土地出让金提成、住房公积金余额移用、地方财政支出、社会融资、银行支持等等。 但事实上,政府仍是保障房资金的主要来源。据《人民政协报》报道,2010年中央财政划拨的保障房建设资金已下达792亿(截至2010年8月),约占2010年保障房投资的10%。按此推算,2011年中央财政划拨款或将达到1300亿左右。 6000亿闲置公积金 “活”起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曾经透露,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纳规模达到2.02万亿元,闲置公积金高达6000亿元。而据《人民日报》报道,当前中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计到“十二五”期末,结余住房公积金将达到1万亿元左右,如果能将一部分用于投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规模就能达到数千亿元。 政府方面显然也在不断考虑,如何让这笔巨款发挥更大的作用。2008年12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探索闲置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2009年10月16日,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实施意见》提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应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中国目前已有北京、天津、重庆、攀枝花等28个城市开展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其中,北京去年一年试点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中心城区人口疏解与旧城保护安置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就涉及到了34个项目,贷款额度209.02亿元,建筑面积规模1113.1万平方米。 今年我国将继续开展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相关部门将研究制定支持保障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2月15日表示,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地方政府需扮演更重要角色 2010年,中央共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800多亿元。随着建设任务大幅增加,今年中央财政的补助力度可能将大幅增加,但地方政府依然需要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据《人民日报》报道,土地出让收益一直被认为是地方财政投入保障房最有力的资金来源。国家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不低于10%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益累计达2.7万亿元。如果按其中30%-40%为净收益计算,保守估计也有约1万亿元。也就是说,至少有1000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可以投入保障房建设。 提取土地收益金10%,是保障房建设打底的资金。不少地方在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上,开拓银团合作、提取闲置公积金等渠道,走得远的,还准备尝试债券、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金融创新手段。 据《北京日报》报道,去年北京批准约209亿元公积金贷款投入保障房建设,今年目前已安排约150亿元公积金贷款。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统计,目前可投资于本市保障房建设的保险资金规模在300亿至500亿元。 另外,作为北京保障房建设主要信贷机构,建行不仅对北京保障房建设授信200亿元,还通过金融产品创新为北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旧城保护性改造和修缮等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除了贷款、公积金以外,目前北京市已经确定债券等几种融资产品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这些长期投入、低回报、低风险的融资产品,将有助于解决北京保障性住房短期建设和长期运营的资金问题。 上海专门制订相关办法,规定廉租租金补贴和房源筹措资金由市、区(县)两级共同分担。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自己实际,主要通过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等多种渠道,落实廉租保障资金。 去年12月8日,上海银监局表示,上海目前正加快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和旧区改造项目建设。其中,在年内已启动的13个社区项目建设,需要向银行贷款373.8亿元。 据上海银监局介绍,此次银行采取“总银团+子银团”相结合的银团贷款合作模式发放这笔贷款,其中总银团由工行上海市分行与开发行上海市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银团成员行主要包括农行、建行、交行上海市分行、浦发银行以及上海银行。 在此基础上,针对13个具体地块分别成立了相应的子银团贷款,并设独立牵头行,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子银团贷款协议。 据《羊城晚报》报道,广州今年保障房投入资金将达89亿元建设4.3万套保障房,其中六成为公租房。广州正在研究信托地产融资,通过发行信托基金,向社会融资用于保障房建设。 哈尔滨则确定了住房公积金、政府土地出让金和银行贷款这三大主要来源。同时,为解决资金短缺的瓶颈,哈尔滨市还鼓励建设企业先行垫付,确保如期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
㈥ SOS《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内容
其实更本就没有这个东西,我找了好几天,都找不到。 相信我,真的没有定下来。
㈦ 请将我帮你回答的那个关于2009年的房地产政策列表最满意答案哦。谢谢了。
1 月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收暂行条例》,大致内容为2009 年1 月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将与内资企业享受"无区别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 月1 日:国有四大银行开始执行存量房贷七折优惠政策,只要 2008 年10 月27 日前执行基准利率0.85 倍优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七折优惠利率。
1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布:地方政府不得越权救市,同时要求: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房企合理促销。2009 年经济适用房不会弃建。主管部门将加强房地产监测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既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
1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
2 月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内容包含: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
2月10日:工商银行开始执行存量房贷七折优惠政策, 只要 2008 年10 月27 日前执行基准利率0.85 倍优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七折优惠利率;
3 月16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完善住房担保体系,确保住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称未来政府可借助住房置业担保这一市场化手段,针对那些既不符合廉租房保障范围、又难以支付商品住宅价格的“夹心层”,降低其购房时的首付标准和购房利率优惠;
4 月3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住房建设制度(2010-2050)(建议稿)》,称二套房在市区将加税;
5 月24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
5 月25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5 月27 日 国务院 下调商品房资本金比例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投资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从35%调低至20%;
6 月25 日央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不变》 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7 月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贷前审查和按揭贷款发放标准,并坚持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严格遵守第二套房贷的有关政策不动摇;
7 月15 日 住建部称要稳定房地产信心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完成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 继续稳定房地产投资; 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加强对各地的分类指导;
8 月4 日 国税局 加强税收征管 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股权交易、反避税、房地产业等领域的税收征管,做好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
8 月11 日 发改委多项激活民间投资政策正在制定中 对于下一步的投资工作,国家发改委在继续落实4 万亿投资计划的同时,正在研究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8 月14 日 财政部 防范信贷资金流入楼市 中国财政部表示,要防范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和房市,助长泡沫和引发通货膨胀;
8 月18 日 国土部监察部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地方政府要保证一定规模的用地给中小企业;
8 月25 日 发改委 完善楼市调控 下半年将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强土地、价格等政策引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9 月1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
9 月17 日 央行称下半年至明年将继续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 央行下一阶段货币政策的重要责任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下半年至明年都将继续保持适度宽松货币政策;
9 月28 日 国务院 《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 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 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 国土部将很快会对闲置土地征缴增值地价;
9 月 国土部《关于开展土地储备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 调研内容包括三年间的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及来源于储备土地的情况、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情况、储备机构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情况等;
10月16 日:住建部、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提出试点城市在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12月08日:刚刚落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与有关房地产行业的表述有以下几个方面:1.继续保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2.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3.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
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㈧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前不久联合下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贷款定向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参缴职工安身立命的一个本钱,政府越俎代庖偏离公积金既定使用范围来使用它恐有不妥。
首先,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分析。住房公积金的本质是职工劳动报酬或工资的一部分,是强制储蓄,是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公积金的互助性质,是建立在职工与职工之间个人信用之上,具有极强的现实约束力和道德规范性;无论谁贷款,都需要以个人收入、个人信用作担保,需要将来慢慢偿还,如果有借无还,这就不是互助机制而是救济机制,这样的救济机制恐怕多数职工都不会参与。现在政府出面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等于政府以自身信用替代部分困难群体的个人信用,来与其他职工交涉并形成借贷关系,由于政府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职工之间的友爱互助就有可能演变为政府的滥取强夺。
其次,从住房公积金目前规定用途来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则可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等等。由上看出,在目前法规条件下,仅允许把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若挪用公积金本金,则已越过法规红线。
再次,从目前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制来分析。2002年出台的《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则包括政府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但同时规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由于委员的最终任免权利掌握在政府手上,管理委员会就具有一定的官办性质,而由官办机构来进行公积金的管理决策,自然也就难免将政府的一些目标取向夹带进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只是一个具体表现而已。
第四,从资金投向和政府信用来分析。目前经适房保障方式的公平性早已遭到公众广泛质疑,住房公积金若投向经适房,等于去帮忙维持和继续推行这个千疮百孔饱受诟病的畸形制度。住房公积金若投向棚户区安置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这些项目好多根本谈不上投入产出比,都是政府搭钱的买卖,还贷责任最终恐怕只能落到政府财政身上。但政府只是一个虚的概念,当前问责机制大多尚不健全,政府承担的责任难以量化或具体落实到执行者个人头上;公务人员尤其领导一般都有任期,所谓新官不理旧事,这样政府信用很难落到实处。且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官办性质,政府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其实就等于自借自支,很可能把住房公积金演变为政府财政的又一口袋。如果财政运转不开,官办性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如何张嘴向自己顶头上司(政府)催讨债务呢?
最后,从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分析。老职工由于在房改中享受了低价买入公房的福利,从而使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结余大量资金,但这部分人行将逐渐退休销户,需要提取大量资金;而房改后没有享受实物分房福利的年轻人,他们买房大部分必然想要通过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入不敷出将是必然趋势。事实上,当前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富余局面也只是表面现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不少,只要不是脑残,人们买房贷款肯定首选公积金贷款,但由于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或被设置一定的门槛障碍,从而使得公积金没有贷空,其实在有的地区职工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甚至要排队轮候!
总之,住房公积金在被附加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功能后,原本完全纯粹的职工互助保障性质就起了化学变化,到底用向何方、孰轻孰重全凭政府掂量抉择,住房公积金即使紧巴也可被公积金中心调节为节余,再将其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安居保障本是政府应尽职责,政府履行这个义务应多从财政上开源节支等方面想办法,而不应打老百姓安身立命本钱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