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款背黑锅银行过错侵犯名誉权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析案
2012年11月,从事服装加工的丁X因资金紧张,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贷款申请手续办好后,银行客户经理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结果发现丁X在某商业银行有不良信息记录,银行因此拒绝丁X的贷款申请。
丁X随后到某商业银行了解情况,该银行经调查核实,在2007年,该银行工作人员刘某、王某(现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明知他人冒用丁X的名义申办贷款,非但不予以制止,反而提供便利,违规发放贷款。事后,刘某、王某未及时收回该笔贷款,致使丁X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该银行爽快承认因自身过错给丁X造成不良信用记录,并及时将丁X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消除,但拒绝赔偿损失。协商未果后,丁X一纸诉状将某商业银行告上法庭。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某商业银行赔偿丁X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根据民法典,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发展的背景下,个人银行信用成为名誉权保护的客体,对一个公民、法人的社会评价包括道德、作风、品质和商业信誉各方面,尤其是商业信誉的不良记录不仅可以给公民、法人带来精神上的打击和挫伤,更会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某商业银行对本单位职工的工作疏于管理,将丁X不真实的欠贷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导致丁X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贷款黑名单,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