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更有效发挥扶贫信贷的积极作用
扶贫信贷可以更好的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走出贫困生活,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止返贫。
扶贫贷更好地为贫困人群提供畅通的融资渠道。为贫困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扶贫贷款的利率比较低,而且还可以享受人民银行的贴息优惠。
扶贫贷还可以进一步丰富银行的信贷品种,进一步拓宽客户群体。
扶贫贷还会为银行带来积极的舆论导向作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
银行可以建立全流程的扶贫信贷审批流程,结合授权管理,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同时完善扶贫信贷的相关制度建设,要符合普惠金融的总体要求,又要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差异化的管理要求。
严把贷款三查关口,简化审批流程,并不代表放松贷款审查,要提高审查人员素质能力。运用科技大数据等手段进行辅助审查,交叉验证。
『贰』 扶贫贴息贷款有哪些常见问题
第一,财政扶贫部门“扶贫济困”职能和金融单位“嫌贫爱富”规避风险倾向之间的矛盾,影响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由于政策性贷款实行了商业化经营,使到户贷款难以达到国家政策所设计的目标,银行要保本收利,政府要扶贫,享受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的对象是全市贫困农户和低收入农户,主要扶持他们从事规模化种、养业和小型加工业。
但是,放贷资金是由金融部门承担,他们根据贷款人的还贷能力、贷款项目前景、担保落实情况、借款个人信用等,反复考证后决定是否放贷,农村贫困户和低收入户很难在金融企业获得贷款。这就出现了“能获得贷款的个人不具备贴息资格,具备贴息资格的贷款人难以得到银行贷款”,结果导致扶贫贷款对象的偏离和错位,严重影响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宣传发动工作不到位,乡村贫困农户对有关政策没有达到广泛了解。有不少农户不知道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的有关政策。
第三,认识有偏差,没有调动各乡镇的工作积极性。对各乡镇的到户贷款工作,仅以县扶贫办的名义行文下达指导性计划,没有激励机制、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具体组织协调贫困农户贷款、审核贴息对象资格、办理贴息资金发放等许多复杂繁重的基础性工作都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难,乡镇畏难情绪较重。
而且,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没有列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大部分乡镇党政领导没有充分重视这项工作,由于乡镇办理贴息拖拉迟缓,贴息资金迟迟不能到达贷款农户手中,也影响了贫困农户贷款的积极性。
第四,规定的贴息期短、额度小、贴息标准太低,扶助力度不够。文件规定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期为 1年,额度为每户2万元以下,贴息资金是每1万元贷款一年贴息500元。目前农户贷款利率一般超过10%,贷款贴息后农户仍然要付出超过5%的利息,和其他银行的商业贷款不贴息的利率相差不多,贴息贷款的优越性不能彰显。
『叁』 扶贫贷款的扶贫货款的措施与建议
(一)分业经营是解决扶贫货款的政策性与商业性经营的长久之策
从国外政策性银行经营和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运行的实践经验来看,扶贫贷款理应划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和经营。原因之一,扶贫贷款属农业政策性业务,符合政策性银行业务范畴,并且过去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和经营,它有其管理和经营的基础与经验。原因之二,目前,粮食价格放开后,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缩小,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扶贫贷款,适宜国家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整合。原因之三,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应该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义务,尤其是目前商业银行“减员增效”、“整体上市”任务迫在眉睫,扶贫贷款目前状况无疑是其经营包袱和负担,不利于农业银行的发展。原因之四,扶贫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和管理后,在贷款项目的选择、贷款资金的组织、贷款后续管理、贷款风险的弥补等方面将更专业化、规范化,便于提高扶贫贷款的信贷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完善扶贫货款风险保障体系是当务之急
扶贫贷款的风险是扶贫贷款存在最严重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扶贫贷款质量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①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公司,或者在现有保险公司业务中增加农业保险险种,扩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一方面增加农户和企业对贷款项目的信心,同时为防范贷款风险提供保障。②设立政府事业型担保公司,专门负责对包括农业政策性贷款在内的各项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担保业务,以免减少贷款投向盲目性,达到减少贷款风险目的。③设立股份制的担保公司,为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提供商业性担保。④建立公司+农户的会员机制,要求以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为龙头,农户向企业人股,成为企业会员,公司为农户贷款担保,使公司与农户之间建立不可撤销的有经济利益的契约关系,改变过去公司十农户运做过程中公司不管农户,农户不支持公司互不管状态。
(三)对扶贫贷款及项目实行政策扶持
既然扶贫贷款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强的扶贫,作为政府应该给予多方面的政策倾斜和经济。
1、贫困地区,在产业和贷款项目选择上,不能一概使用扶贫贷款,对于一些社会公益性的贷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该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持建设。
2、税收是调节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在贫困地区实施扶贫发展过程中,理应发挥税收对扶贫的杠杆作用,特别是在扶贫贷款支持的贷款项目中要实行减税政策。主要包括:对设在贫困地区的企业特别是扶贫贷款支持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人,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贫困地区内资鼓励企业、外商投资鼓励企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银行扶贫贷款业务应免交营业税、所得税。
3、改变贴息办法。银行对信贷单位按常规利率收息,财政部门将贴息直接补给承贷单位。改变过去财政贴息不及时足额到位而影响经营行的经营效益。
4、采取积极措施,化解扶贫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首先,提高扶贫贷款呆账准备金比例,增强银行自身消化能力。其次建立财政担保基金和资本金拨补制,对扶贫贷款形成的呆、坏账和亏损按年给予弥。再次,对以上措施仍不能消化的,按法定程序实行剥离或核销。
(四)加强对扶贫贷款的立法保障
在扶贫贷款的运做过程中,既要体现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贫优惠政策的实施,又要保证扶贫贷款的保本微利,防止扶贫贷款成为救济款、财政补贴款从而失去贷款扶贫的实际意义。这一方面要提高承贷主体对扶贫贷款项目的认识。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而不是一个部门的规定来规范信贷主体、承贷主体、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在扶贫贷款中各负其责,从而加强对扶贫贷款资金的完整、贷款风险的防范、贷款项目合法性和贷款利益的保护。真正做到依法贷款经营,依法扶贫致富。
『肆』 精准扶贫贷款问题
不用怕,这个一般是当地政府出的扶贫政策,这个问题不会找到贫困户的,利息也会给你的,你可以找你的帮扶人进行咨询。
『伍』 农户贷款的当前农户贷款难的原因与对策建议
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比较复杂,存在诸多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政策和市场因素
作为中部欠发达地区,传统农业比重较大,农业内部结构不尽合理,随着近几年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大力推进农业结构的调整,使农业结构渐趋优化,总体上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由于受地域及局部环境的影响,地方有关配套政策相对滞后,政府短期目标行为比较突出,影响了当地农业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农业的深层次开发。表现为农业主导产业及特色不明显,重点不突出,在结构调整中片面强调市场导向,而忽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一些地方领导行政干预严重,不顾农民意愿,一哄而起,农业结构的调整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如鄂东某县前几年为发展蚕桑,要求农民大面积种植蚕桑,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后,蚕桑卖不出去,又挖掉蚕桑,后来市场稍有好转,又重新种植蚕桑,不行后又挖桑,形成“种桑、挖桑、再种桑、再挖桑”的怪事,结果不仅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受到损失,挫伤了农民生产和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农业是投资大、周期长、收益小的行业,对农户贷款几乎没有什么盈利,从经营角度讲,农村金融部门对这种低效农业不甚愿意给予贷款,这在客观上制约了对农户贷款的发放。地方相关政策的不配套,缺乏长远眼光和对市场的准确把握,以及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必然影响到信贷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削弱了其支农的力度。
(二)资金因素
农户贷款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发放,而信用社由于多年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大气候的影响,经营中遇到很大困难,不良信贷资产占比重高,资金实力普遍不足。制约了对农业生产和农户所需的信贷投入。资金不足是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突出问题。尽管近几年人民银行对信用社支农再贷款力度加大,资金总的看有所松动,但仍有不少信用社存在资金紧张问题。不少县市信用联社经常动用存款准备金,还有的县市为保付而不得不使用人民银行紧急贷款。信用社资金不足表现为:一是信贷资产质量板结,酿成了流动性陷阱,大多数信用社不良信贷资产占比达80%以上,大量不良信贷资产造成信用社支农能力下降;二是一些信用社亏损过大,占用了大量资金,造成了信用社支付困难,亏损的压力既削弱了信用社支农能力,又加剧了其支付矛盾,形成沉重的包袱;三是结算短脚,异地汇款几度转汇,又难于到帐,使农民客户不能得到快捷、便利的服务,致使一些大户和对公户纷纷转移他行,信用社的业务空间受到挤压,筹资能力受到削弱,进一步导致信用社负债比例失调。
(三)农村信用环境因素
在农村,尤其是在欠发达的贫困山区,人们的信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相对缺乏对信贷资金还本付息的主动性。农村金融业由于本身具有经营上的风险性,对法律机关的依赖性很强,但目前司法效率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使农村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少信用社出于无奈,对大量不良信贷资产只好采取消极态度,一般都不愿意使用起诉方法来保护金融债权,使许多信贷资产处于自然流失状态。农村行政干预贷款现象也十分严重,由于近几年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上收,机构撤并,一些县、乡行政部门指令信用社发放本不应由信用社发放的非农贷款,这些贷款往往都是有借无还,使那些急需资金的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
(四)农户因素
对大部分农户来说,贷款难主要是由于偿还能力的问题。目前农户联保、抵押担保还不健全,一些边远山区这一办法尚未启动,缺乏贷款保证条件是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农户抵押物来看,仅仅是陈旧的农机具和房屋,由于农村距城区较远,这些抵押物多数未经过公证和过户。对农户的大额贷款的抵押实际是形同虚设,一旦贷款出现风险,抵押物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近年来农民收入普遍下降,稍有风险的项目不敢开发,农民单纯依靠种养业,收入很低,对贷款缺乏承受能力。大额信用贷款放出后很少能够归还,因此信用社非本社的存单作质押,一般不放大额贷款,而单纯从事种养业的农户,很少有大额存单进行质押,这必然影响到大额贷款的发放。
(五)贷款机构因素
一是健全了内控机制,收贷收息力度加大,对贷款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惩不奖,使信贷人员普遍产生“惧贷”的心理,多以不贷为上策。加上目前信用社正逐步推行“工效挂钩”的人事工资制度改革,使信贷人员感到收贷收息与工效挂钩的压力和责任不断加大,受个人利益驱动,造成信贷人员畏首畏尾,以规避风险、明哲保身为主。
二是信用社放款的额度、权限也制约了农户贷款的发放,按规定5000元以上的所有贷款都必须报县联社集体审批。基层信用社只能发放少量的5000元以下的小额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户的正常贷款。而且贷款手续繁琐,环节多,时间长,即使发放一笔小额贷款,从申请到发放,少则一个月,多则2—3个月。
三是在执行贷款政策上存在偏差,如有的信用社在对农户的等级评定中,要求申请贷款的农户必须在信用社入股,有股金和其它条件的,可评为一、二等,没有股金的则评为三、四等,而三、四等是不能获得贷款的,使那些没有人股但又需要贷款的农户得不到信用社的支持。
四是一些信贷人员作风不扎实,没有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农户的生产和资金需求情况,对信用社的支农政策宣传不够,服务不到位,只是被动地应付,甚至存在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的现象,使那些真正需要贷款而没有“路子”的农户实难获得贷款。
(六)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因素
自1999年人民银行出台支农再贷款政策后,通过不断增加支农再贷款投入,较好地解决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紧张状况,扩大了农户贷款面,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其积极作用是很明显的。但从支农再贷款的管理上看,支农再贷款期限较短,不能与农业生产的周期相适应。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季节性强的特点,其资金周转比较慢,一般地说,传统的种植业生产周期大多在6个月以上,养殖业大多在9个月以上,有的经济作物如林果特产品甚至达2—3年才能产生效益。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最长为一年,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同步,与农户需求不一致,使得部分缺资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的申请和使用采取极其谨慎态度。事实上,近两年已有一部分支农资金不能按期收回,信用社只好以拆借资金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影响了信用社对农户贷款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支农再贷款的效果。 从当前看,要把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作为农村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中心任务,要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把是否符合农民利益、是否让农民满意作为信用社支农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建议之一:加大支农投入,增加支农信贷资金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农业是经济的基础,农业问题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而解决其资金来源则应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加大信贷支农力度,进一步拓展信贷支农范围,扩大服务领域,把贷款重点放在支持农户和农业生产上。信用社支农信贷投入总量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对农户和农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应达70%左右。信用社要大力做好资金组织工作,认真清理外拆、外借、外贷资金,两级联社要做好辖内信用社的资金余缺调剂工作,确保支农资金及时投放:信用社在资金不足时,可酌情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合理确定再贷款的期限和金额,保证用于信用社增加农户贷款。
建议之二:明确支持重点,搞好结构调整
农村金融部门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需要,拓展信贷领域,把支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着力点放到支持结构调整上来。集中资金优先发放农户种养业贷款和为农业服务的农产品加工、运输、小型农机具贷款,支持以公司加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贷款和农户多种经营贷款。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专业大户起着重要的带动作用,它们为农金部门扩大信贷投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要重点支持专业大户从事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需要。为防止结构调整可能造成的信贷资金流失,政府可建立农业结构调节基金,增强农户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抗风险能力。政府在农户优势项目的产出期,可按农产品销售额提取千分之五的风险调节基金,作为农业发展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或新发展农业项目风险补偿金,在农产品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政府从调节基金中适当拿出一部分,作为价格补差,以平衡农户 心理,保护优势项目的稳定发展,避免“跟着感觉走”的短期行为。
建议之三: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在这方面要借鉴广东高州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行农村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的“三信”建设试点工作,由农信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建立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具体通过评估农户资信、划分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核发贷款证等,建立“一户一档”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整个农村社会信用水平:为解决那些急需贷款扶持而又缺乏相应保汪条件的大额农户贷款问题,可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中介担保机构,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培植更多的既符合贷款政策又具备贷款条件的农户,以利于争取信用社的进一步扶持,健全农联保贷款网络组织体系,农户小额贷款的联保可在自然村、组中进行,农村专业大户的联保应由所在乡、镇种养专业协会成员联保,无论那一类的联保都应手续齐全,切实做到既联保,又联责。
建议之四:完善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
一是对大额农户贷款亦可实行信用放款,在健全农户经济档案、夯实农户信息咨询系统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农户信用贷款的额度,针对不同的农户,不同的农业项目准许发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信用贷款。
二是适当下放农户贷款审批权,对20000元以下大额农户贷款,只要资金充足,可由乡镇信用社自主发放,只报联社备案。
三是在加强内控机制的同时,建立信贷激励机制,推行信贷营销责任制,把发放“三农”贷款、扩大农户贷款面作为对信贷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在进行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尽可能地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相关配套措施,保证责、权、利的对等,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机制上消除他们的“惧贷”心理。
四是对贷款的责任追究应区别对待,如对种养业大户确因自然灾害招致贷款损失,不应由信贷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以减轻信贷人员的心理压力。
建议之五:改进工作作风,完善金融服务
要在加强贷款管理的同时,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贷款。推行贷款公开制度,实现贷款发放“四公开”,即计划公开、对象公开、额度公开、利率公开,以接受农户的监督,增加透明度。信用社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户,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求,想农户所想,急农户所急,为农民提供资金、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当好农民致富的好参谋。
从长远看,为了解决信用社的历史包袱问题,增强信用社的资金实力,有必要从政策上加大对信用社的扶持力度。
第一,是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粮棉油种养业贷款应免征营业税,对贫困地区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对高风险信用社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免税优惠,使之能休养生息,降低财务风险。
第二,是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对信用社因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造成的亏损包袱和信用社过去支付的保值储蓄贴补息,国家财政应予以补贴。
第三,是合理消化历史包袱。可考虑:A.对在行社脱钩时农业银行甩给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划回农业银行;B.过去政策性的农业学大寨贷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村组集体贷款、小水电贷款等大多已成呆帐,应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用专项资金予以本息核消;C.对信用社近些年来承担的在抗灾、扶贫、扶持集体经济、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等政策性支农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应由国家财政和人民银行共同组建全国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机构,采取收购的形式予以剥离;D.加大农村信用社呆帐核消力度,对有自身承受能力的信用社,允许其提高呆帐核消比例。
第四,是实行低成本融资政策。各级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以低利率、长期限(三至五年)借给信用社周转使用,人民银行可对各地流动性较好、信用较好,但暂时资金不足的信用社实行低息短期融资,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支持力度。
『陆』 扶贫贷款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扶贫贴息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 每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总量及期限结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据扶贫贷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中国农业银行商扶贫部门后下达,并抄送国家财政部门。
第五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在系统内统一调度,资金有困难,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努力完成贷款计划,如不能完成,中国农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扶贫贴息贷款真正用于国家重点扶持地区的扶贫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应主要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发放贷款前,要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
第十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贴息贷款总量及期限结构,安排贴息资金,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范围。贴息范围包括当年新增贷款、收回再贷和未到期贷款。
(二) 贴息方式。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由财政部直接拨补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季度终了,中国农业银行将扶贫贴息贷款及期限结构报经当地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层层汇总至总行,总行在次季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