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个人所得税抵扣住房贷款

㈠ 在北京上班房贷在重庆可以抵扣个税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㈡ 房屋贷款利息可不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额

房屋贷款利息是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缴所得额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重庆个人所得税抵扣住房贷款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㈢ 重庆市购房个人所得税补贴要什么资料

一、主要内容
1、补助对象: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享受财政补助的产权人再次购买住房则不再符合补助条件(唯一住房原则)。
2、补助方式和计算: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二、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并统一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且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㈣ 重庆11月3号个人所得税可以抵交房贷吗腾讯新闻

好久以前的政策了

重庆市“购房财政补助”详细内容为:
一,从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
二,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按揭本息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重庆市“购房财政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从2008年12月1日(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起,
二,在重庆市10城区购房;
三,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
四,以按揭方式支付款项;
五,在重庆市10城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10城区分别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

㈤ 重庆11月3号晨报个人所得税可以抵交房贷吗

你可要问问你们会计,他是否肯给你做。
原文说的不是房贷可以抵扣个税,不要听不懂的媒体胡扯
原文是房贷利息原则上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这根本是两回事。
最后,工资代扣个税是单位的义务,是财务来算的。房贷利息每个月都不一样,你的财务不可能为你一个人每个月追着你问你这个月付了多少利息。所以这规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㈥ 重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抵扣部分房贷

重庆市“购房财政补助”详细内容为:

一,从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

二,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按揭本息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重庆市“购房财政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从2008年12月1日(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起,

二,在重庆市10城区购房;

三,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

四,以按揭方式支付款项;

五,在重庆市10城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10城区分别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

㈦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代款是否可免上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扣个人所得税。

㈧ 重庆房产税可以抵个人所得税吗

房产税是不可以抵个人所得税得,因为:
1,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税种,房产税产权税范畴、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范畴;
2,国家是按照不同的税种归集,考核房屋价值的拥有情况、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情况,所以两者不可抵顶。

㈨ 重庆住房贷款怎样抵扣个人所得税

不是住房贷款抵扣个人所得税,而是房贷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是指将房贷利息作为税前减除项扣除。并不是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来抵缴住房贷款。并且暂时只是讨论阶段,并没有正式实施。

例如:隔壁老王的工资为10000元,按工资的80%作为五险一金扣除的基数算,五险一金要抵扣1779元,那么应纳税额为10000-1779=8221元。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221-3500)×20%-555=389.2元。

最终的到手工资为:10000-1779-389.2=7831.8元。

如果实行房贷利息抵扣后,老王的到手工资变为:

假如,老王的住房一共贷款了100万元,分30年还清。如果他选择的是等额本息的还款方法,月均还款额约为5300元,其中大约有4000元是利息支出。

按照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抵扣的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779(五险一金)-4000(房贷利息)-3500=721元

最终缴税额= 721*3%-0=21.63元

最终的到手工资为:10000-1779-21.63=8199.37元。

原本应缴税389.2元的老王先生,现在只需缴纳21.63元,少缴税367.57元。到手的工资也比以前增加了4.69%。

㈩ 2019重庆个税计算器,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哪个可以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属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都是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来税前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重庆个人所得税抵扣住房贷款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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