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的房子,但是首付是男方父母出的。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
领完结婚证以后才买的,就算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没注明分配比例将视为平分
不过只写男方名字,离婚时产权是归男方,女方得到的是经济补偿
就是说男方继续住房子,女方需要搬走,得到的是房屋价值的一半
父母在子女婚后付的首付,如果没有声明是单方赠与,将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就是说,只要男方父母没有签协议声明那部分首付是他们只赠与自己儿子的,就被认定为是他们赠与你们夫妻二人的,照样会有女方的一半
除非买房时做了约定,协议写清有关房产的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若没有什么约定协议的话,婚后买房是平分的
Ⅱ 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贷款。但是一直由父母还房贷。请问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房子有贷款在男方父母名下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Ⅲ 有一套房在老公名下,我能以父母的名义买房接力贷吗
主要看当地的购房政策,如是否限购等。
申请个人住房“接力贷”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父母和子女均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共同借款人收入之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父母中年龄较大的一方不超过60岁。关于贷款利率,对所购房屋为子女第一套住房的,可按照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接力贷仅能用于新楼盘贷款,不能用于二手房房贷。另外随着房贷的收缩,个别银行的该业务有可能暂停办理,如有此需求,朋友们可向银行先行询问。
农业银行、中信银行等都有推出接力贷业务。接力贷业务中,子女作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父母双方或一方与该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购买住房的住房信贷产品。也就是说,银行可按照所有借款人的累计收入之和为基础计算月还款额,从而增加贷款额度,通过父子合力以“接力贷”方式来圆购房梦。
Ⅳ 房子过户至父母名下的问题,有贷款。
过户前要将银行的贷款结清.在抵押状态下是不好过户的吧.
Ⅳ 结婚前男方买的房子,写的男方名,贷款是男方父母还的,现在离婚了有女方财产吗
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房子应该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如果有房产分割情况发生,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需要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产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购房行为可以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5、婚前由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Ⅵ 婚前男方买的房子,贷款男方父母还,房产证上是老公的名字,如果离婚后怎么分
不能分的,属于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没有房产的。
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但是不管是不是婚前的财产,如果没有做婚前财产公正,也没有其他方法证明这些财产是你在结婚以前拥有的合法财产,法院就会认定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共有的。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 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 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Ⅶ 我马上要结婚了,男朋友家给他买的房是在父母名下,他们说房贷还完就过户,房贷是后年还清。
不算。 你一分钱没出,也没有一起还贷。好意思吗?
何况人家真会过户吗?说说而已吧。就防着女的打这房子的主意,才会放在父母名下的吧——而事实证明,这女的,你,还真的打这房子主意了。
他父母英明!
Ⅷ 婚前房子写的男方父母名字,老婆要让父母还房贷,不然就离婚我该怎么办
没毛病啊,谁的房子?谁还贷啊!
如果你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还父母的房贷的话,对女方是不公平的。除非是父母的房产赠予你们夫妻俩,然后由你们来共同还贷的话,那还差不多。
Ⅸ 房子写的男方父亲的名字贷款一起还,离婚后会分得财产吗
法律问题:房子写的男方父亲的名字,车子写的是丈夫的名字。结婚后房子的贷款一直是我们和他父母一起还,我们现在还有个不到一岁的孩子。请问这种情况我离婚可以分到财产吗?(律师呼叫中心邀请德宏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秦律师:婚后的房产、车辆肯定有你的份额。如果你们结婚后跟男方父母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家,收入支出混同,则房屋车辆都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先分家析产,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你能分割总体价值的四分之一。如果婚后即分家另过,则车辆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你可以分得一半财产。房屋属于他人财产,如果购房有你们的投入,则可以按债权处理,你可分的债权的一半。 相关知识——离婚时彩礼应该归谁? 彩礼有的地方也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一般来说,是以结婚为目地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力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如果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结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应当判决收受彩礼的一方予以返还。 当然,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因此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当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Ⅹ 男方父母买的房子,而且贷款也是男方父母缴纳,房产证是儿子的名字。男的还在和女的谈恋爱
婚后办理房产,如果加上女方的名字,就不是男方婚前财产了。
贷款的房子未还清贷款前,不能加名字,包括夫妻间。
所以不用纠结,带着女方去房管局,让房管局告诉他们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