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去年11月到银行存款1万元,结果营业员误当成取款给了他1万元。之后银行提起诉讼,法院以李先生不当得利为由判令其返还银行1万元。近日,在法院多次强制执行下,李先生被迫还钱。面对法官,李先生说,这件事其实说到底是银行的错,应自行承担责任,银行不是规定“离柜概不负责”吗?
虽然多拿了钱应该归还,但还是有不少声音力挺“多拿了银行钱”的李先生。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在是否应该还钱,而是长期以来银行惯用的“离柜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众多媒体报道显示,“不负责”原来只是银行单方面的权利,而储户始终有对银行负责的义务。
法律专业人士解释
“离柜概不负责”原则适用的前提在于双方都无法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充分举证。但是,如果真是这样,又何须提示“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因为,现在各大银行的每一个柜台上都已经普及了视频监控。
显然,“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业强势地位的一种惯性定势。在笔者看来,“离柜概不负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显相悖,可以休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对于银行来说,继续设置类似店堂告示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只要有证据,离柜也应负责;如果没证据,未离柜也不用负责。
谈到证据,储户的遭遇更是体现了“离柜概不负责”的不公平。近年来,银行ATM机取出假钱、储户存款钱变少等类似新闻不时见诸报端。对于储户的诉求,银行往往拿“离柜概不负责”作挡箭牌。当储户要求查看能证明自身清白的监控证据时,银行却又以“客户无权查看”为由予以拒绝。银行自己多付储户款时以监控视频为证据向储户索要,少付或支付假币时又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将责任一推了之,权利义务如此不对等,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显然,当下银行服务中利己规则的设置与服务过程的推责诿过,无法获得消费者的认同。而单方面的“离柜概不负责”更是凸显了银行的强势和消费者的弱势,银行背负这种思维定势,不仅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适合银行目前的定位,有必要尽快撤除,或者改成其他提醒性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