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短期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业短期贷款系指为解决建筑、安装企业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因购置施工材料和小型施工机具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建筑业短期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建筑业短期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建筑业短期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借款前一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借款当年工程任务饱满;
(三)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逾期贷款和欠息;
(四)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具有建设管理部门核准的二级(含)以上施工企业资质;
(七)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方式
第六条建筑业短期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
(一)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二)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