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审批与外汇登记证核发
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3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4文件编号
5事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2年第12号令);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2号公告)。
6办理对象
及范围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核准和外汇登记证的核发
办理对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审批
办理对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审批
办理对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办理条件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核准和外汇登记证的核发
办理条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审批
办理条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审批
办理条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8办理手续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核准和外汇登记证的核发
申请材料:申请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2、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2年第12号令发布)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3、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4、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7、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