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是一建筑安装企业,因为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初对我单位下发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要求采用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按照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8月份,该单位取得一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这样处理是否正确?该笔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并入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该单位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在财务处理上是正确的,同时该笔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该并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收入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