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范先生到某实业有限公司做业务员,负责销售防盗门、电子设备等。范先生入职时,该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说:“你是外地人,如果我们为你购买社保,将来你报销很不方便。你可以签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到你离职时,我们将会把购买社保的钱付给你。”范先生于是签了这份协议。
今年4月5日,范先生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离职后,范先生很快找到一家新公司,从事防盗门销售工作。新公司要求他入职时必须出示一份离职证明。然而,原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一口拒绝:“你没有购买社保,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不能为你出具离职证明。”
专家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范先生可以先与公司协商,不行就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责令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