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简化仲裁程序协议》,对此,仲裁庭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操作?
裁决书简介
一、案情
申请人称:200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合同约定:为确保20××年7月17日至2005年7月16日期间被申请人在人民币530万元最高额贷款余额内与申请人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被申请人以其动产(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4年7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7月16日起至2005年7月15日止。申请人依据该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5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其所欠申请人的贷款本金人民币445万元,被申请人支付上述贷款的逾期利息(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庭经会见调查并书面审理查明:200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年抵字第××号),该合同明确约定:为了确保2003年7月17日至2005年7月16日期间被申请人在人民币530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与申请人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被申请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该合同共17条,合同第2条约定:被申请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申请人依据主合同发放的所有人民币贷款。合同第4条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此外,合同还对抵押物、抵押登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同年7月,双方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押字20××第××号)。抵押物为《资产评估报告书》(鄂方资评报字[20××]××号和鄂长会评字[20××]××号)中的机器设备和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