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办

一、办理条件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须为近6个月内的照片。
1、须为1998年6月26日前由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2、须由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复印件并验印。
1、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2、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身份证须真实有效;2、须正反两面复印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登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上办事大厅网站”(网址:http://wsbs.gdwst.gov.cn)。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
网上核准通过后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事项由委人事处审批。
3.获取审批结果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委办证大厅应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师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好公章并发放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本事项的申请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上办事大厅网站(网址:http://wsbs.gdwst.gov.cn)上公开,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在受理窗口可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受理机关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提供申请编号。
2.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受理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也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窗口查询(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证大厅)、电话查询(电话:020-84469270)和网上查询(网址:http://wsbs.gdwst.gov.cn)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二楼全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做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卫生部印发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等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各地认真开展了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目前,大量的认定工作已经完成,但各地在工作中仍然遇到了一些的问题,为妥善解决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医师资格认定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继续开展认定工作。二、对医疗卫生机构中主要从事临床工作并且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在认定医师资格类别时,要考虑其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性质,结合职务、职称进行认定,其中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截止时间应为2000年6月底。已认定医师资格的人员需重新确定医师资格类别的,应遵循上述原则认定并换发医师资格证书。三、医疗卫生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中从事病理诊断、医学影像诊断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有关条款执行。四、台湾籍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参照《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383号)执行。五、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颁布之日即2000年9月14日前,已经转业、复员、离退休并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置以及因单位划归地方管理而转到地方的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各地应予受理,对符合认定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六、公安、边防和消防系统的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各地应予以受理,对符合认定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七、对因地处偏远、单位解体或其它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认定医师资格,但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各地应继续受理并予以补办。具体安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随时或定期受理补办的方式进行。补办时间截止2004年6月30日,截止期限内各地应通过媒体公告截止时间。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八、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内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原证件作废启示,1个月后由原认定部门重新核发证书,重新核发证书编码不变。“发证日期”栏按实际补发日期填写,并注明补发,即“×年×月×日补发”。九、各地要及时认真做好报送医师资格认定数据备案工作,数据报送至我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法,坚持标准,妥善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确保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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