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担保公司在企业贷款合作中的风险有哪些

担保企业是用以专门进行担保的企业,一般在公司需要进行贷款是需要一定的担保人,保证企业能够在特定的时期中能够进行还款所做出的的担保。下面就由沐沐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银行与担保公司在企业贷款合作中的风险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分担问题的现状分析
1、风险分担的基本现状
我国担保机构近年来发展较快,但在与银行合作中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只有深圳、上海等地区的大型担保机构与部分银行做到了风险比例分摊,对于担保贷款本金的80%~90%承担责任,大部分担保业务均由担保公司承担全责,风险没有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合理地分散。
在与担保机构合作中,银行没有区分专业担保机构和普通保证人,均要求使用银行的格式合同,要求承担全部风险,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内容,担保方式也不容质疑统统设置为连带责任担保,机构如要与之进行业务合作,除全盘接受这些硬性条件之外别无他途。
2、风险分担现状所产生的弊端
我国目前风险分担问题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弊端,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为担保公司与银行地位的不平等,对担保机构非常不利。
一是银行有意转嫁风险。由于担保机构大多数客户源来自银行的推荐,而现实中,银行对于风险较大不能满足信贷要求的项目不加选择地直接推荐给担保机构进行承保,甚至为促成业务对担保机构隐瞒企业不良信息,将风险完全转嫁给担保机构。
二是银行怠于项目管理。贷款风险过度集中于担保机构后,由于有了第二还款来源的保证,银行注重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调查而怠于对贷款对象的资信审查和风险控制,无形中加大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信贷项目的整体风险。
三是难以实现信息共享。银行由于处于第一融资人的位置,可以优先了解到企业的资金情况,也更容易掌握企业的经营信息,若银行不合作,担保机构对借款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就非常不容易。实践中往往存在着银行以“为客户保密”为由封闭相关信息,使担保机构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更加恶化。
3、目前风险分担现状的主要原因
与国外成功经验相比,我国担保机构与银行目前尚不能全面推行风险分担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宏观国家政策、经济环境的问题,也有中观银行业的机制问题、担保业的发展问题,同时还有微观担保机构与银行具体操作的问题。综合以上各种因素,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
1)相关法律滞后、政府监管缺失。目前有关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5年出台的《民法典》和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但都没有专门对担保机构的详细规定,操作性较弱;虽然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政策性文件起到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其在规范性、操作性和强制性等方面均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而各地出台的相关行业法规在具体条款上均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同时存在政府多头监管、管理混乱的状况。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府的监管指导,没有行之有效的合作方式作为指导,银行在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过程中缺乏主动性与安全感。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现阶段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仍很不健全,除深圳、上海等地正开展征信基础工作之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征信工作仍是空白。中小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比较普遍,由于没有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成本较低,银行对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缺乏信心,普遍惜贷。
3)担保业发展不平衡,行业资信水平低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年来数量增长很快,但地区之间、机构之间的水平差距都比较大,行业发展很不平衡。担保机构内部资金不足、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比比皆是,同时又缺失再担保等外部风险补偿机制,整个行业资信水平低下。因此,尽管担保机构的发展迅速,但难以产生规模效益,也就无法得到银行的信任。
4)银行体制局限,缺少市场开拓意识。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均偏向于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则因成本高、风险高、收益低而不愿涉足。担保机构的出现目的是扶持这些缺乏资金、信用及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提升其信用等级,缓解银行的信贷风险。从理论上,银行应该对新兴的担保机构采取欢迎和配合的态度,但与国外银行积极寻求同担保机构合作的趋势相比,我国多数商业银行缺乏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即使合作也要求其承担100%的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沐沐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银行与担保公司在企业贷款合作中的风险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一般的其他对于信用的不健全,缺乏市场开拓的意识,以及企业公司不太健全,银行可能不会批准贷款,所以需要担保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上一篇:企业怎样向银行贷款
下一篇: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