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假票或变造
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伪造或变造的票据,业务经办人员应将票据予以扣留,并及时通知监察保卫部门。
银行承兑汇票假票和公示催告
如在已贴现的票据中发现假票、克隆票或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及时上报行领导和有关部门。按照部署,立刻督促经办人员和贴现申请人查找假票、克隆票或公示催告票据的线索,写出该票办理过程,与承兑银行取得联系,查明原因。一旦该业务性质明确,立即与保卫部门结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依法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已贴现票据不慎遗失(如毁损、丢失、被偷、被盗、被抢或遇不可抗力消失等),需要报案的应立即向发生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上报行领导和有关部门,立即向承兑银行挂失支付,主张票据权利。挂失止付手续,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48、49条办理。
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承兑银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需小编一同前往)。送达承兑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与法院密切联系,督促其尽快出具民事判决书,在相关媒体登载公示催告,使公示催告的期限尽量缩短。公示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申报时,主动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银行承兑汇票邮递问题
会计部门邮寄发出委托收款后,应及时与承兑行电话联系,如到期日对方仍未收到我行的委托收款,应立即凭邮寄凭证到邮局查找。属邮局责任的,与邮局协商或依法诉讼赔偿我行损失。
银行承兑汇票拒付退票
遇到承兑行拒绝付款,委托收款行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该票据进行审查,看拒付是否合理。若拒付理由成立,自收到拒付理由书的有关证明3日内,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33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拖延支付或无理拒付
承兑银行在汇票超过到期日10日仍未付款的,营业部门人员向承兑行发出催收通知,该通知附同情况说明一并发给承兑行的上级行及当地人行。按照《票据法》第106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1条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付款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