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需要像银行贷款时,如果贷款的金额比较大,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人对此贷款进行担保,那么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又有什么规定呢?对于此问题,沐沐网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规定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民法典》第692条规定:“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民法典》696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民法典》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对于担保责任承担的期限,法律首先还是尊重当事人意思。如果当事人没有对担保期限进行约定的才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担保期限内,银行就需要积极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过了担保的有效期银行再主张相应权利的,就会受到一定的阻碍。
从上文可得知,在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到,担保人在清偿期限满之日6个月后,担保人就将解除担保身份,不在为债务人担保其所欠下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