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税杠杆怎么使用

银行的本质决定政府应给其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这也是世界上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政府一般对资本流动免征流转税,否则,就会导致资本流动的成本加大,从而限制其流动性。
因此,发达国家一般以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及保持税收中性为出发点,对银行存贷款业务采取免征流转税的政策。
发达国家银行税制理论与实践,对中国有重要的“镜像”意义。取消现行银行营业税势在必行。
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现行税法,中国银行业营业税税基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外汇及有价证券等金融品的转让净收入等。但目前对银行征收的营业税,主要来源于对贷款利息收入的课征。
银行信贷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始终,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既可能征收增值税,也可能征收营业税。
因此,银行贷款利息收入是贷款企业缴纳过增值税或营业税后的收入,银行营业税的课征无疑是重复征税。
于是,降低税率、缩小税基(即把按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征税改为按照银行利息净收入,即贷款利息收入与存款利息支出的差额)征税呼声四起,但这些设想有效吗?先举例分析降低营业税率对银行营业税的影响。
现行银行营业税用公式表示如下: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率=贷款规模×贷款利率×营业税率。
假设银行贷款规模为2万亿元,利率为4%,营业税率为5%,则目前应缴营业税是40亿元;如果银行贷款规模和利率保持不变,而是将营业税税率由5%降至3%,则银行应缴营业税是24亿元,减轻税负16亿元;如果仅是银行贷款规模保持不变,在将营业税税率由5%降至3%的同时,将贷款利率由4%调至7%,则应缴营业税是42亿元,增加税负2亿元;同样,如果仅是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在将营业税税率由5%降至3%的同时,将贷款规模由2万亿元增至4万亿元,则应缴营业税是48亿元,增加税负8亿元;如果上述营业税率下降、贷款利率提升和贷款规模扩大等三种情况同时发生,情况又会怎样?此时,银行应缴营业税是84亿元,增加税负44亿元。
显然,仅降低营业税税率,并不能确保降低银行营业税负担。
如果缩小银行营业税税基,结果又如何呢?上述银行营业税公式变为:银行营业税=利息净收入×营业税率=(贷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支出)×营业税率=(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存款规模×存款利率)×营业税率。
同理,银行所缴营业税要受营业税率、存、贷款规模和存、贷款利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贷款规模的扩大,贷款利率的提高,以及存款规模和存款利率的缩小、降低,依然有可能使银行的实际存贷款利差大于现有贷款利息收入。所以,简单地缩小银行营业税税基,也不能确保降低银行的营业税负担。
由于银行贷款规模和利率是动态的,具有较大波动性,导致营业税与税率和税基的关系有很大不确定性,不能简单地表现为比例关系或线性关系。
那么,将银行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行得通吗?
其实不然。一方面,核定银行每一笔业务的增值额相当困难。银行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增值额通常是从存贷款差额中计算出来的,这一差额要扣除相关费用和成本,这些成本费用变化较大且难以确定;同时,银行在一定时期发放了多少笔贷款以及多大的成本也难以核定和计算;另一方面,银行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由于企业可获得税收抵扣,故银行所缴纳的增值税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因此,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银行,既不能扩大增值税税基,也无法减少银行应纳税额。
不论是降低营业税税率、缩小营业税税基还是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都不能从根本上摆脱对贷款利息收入的课征,也就不能彻底避免重复征税。可见,要想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只有取消银行营业税“华山一条道”。
减少银行经营风险
由于银行资产尤其是信贷资产从贷出到回收时间较长,在此期间,由于社会诸方面的原因和债务人经营情况的变化,银行作为债权人常常难以控制这种未来的经营风险。另外,在贷款企业获得银行资金后,银行与贷款企业间形成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在资金的控制上往往缺乏较为有效的手段。因此,银行经营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按照税法规定,中国银行营业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征收,它是以银行实际发生的收入和费用为确认基础,不受款项超前或滞后收付的影响。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银行在确认收入和支出时,应严格以应收应付为界限。银行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税收入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税收入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税收入额。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通常情况下,银行正常和逾期三个月内的贷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较低的。尽管近年来不良贷款逐渐减少,但其数额仍高达数千亿元,这意味着银行每年仍垫付上百亿元税款。由此可见,在基于权责发生制进行纳税会计核算的情况下,由于忽略了应收应付在客观实际中实现的可能性,银行按照既定合同在预定的时间内计算应纳税收入,而无论该贷款利息收入是否收到都要缴税。那么,银行在没有利息收入实际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发生了因缴纳税费造成的现金流出,导致银行实际上垫付了税金。
营运资金垫付税款不仅制约了银行的快速发展,也带来潜在经营风险,造成实际税负的增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银行应收的不一定能收到,贷款到期,银行未必能获得预期收益;应付的却不能欠,到期存款利息必须足额无条件支付。正是这种责权上的不对等,造成银行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信息不对称,资产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不能及时、全面得以反映,达不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所要求的正确反映银行当期财务状况的目的。
在权责发生制核算方式下作为营业税税基主要组成部分的应收利息,一方面因过高的营业税率使得银行缴纳的税金较多,另一方面因为滞收利息和低收息率,导致银行应税收入夸大,虚收实付,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而银行实际垫付税金又会产生成本及费用开支,成本又会循环增大,这必然影响银行的现金流,导致银行经营风险增大。所以,取消银行营业税是有效减少、规避银行经营风险的“良药妙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营业税属流转税范畴,由于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税额大小直接依存于商品和劳务价格的高低及流转额的大小,而与成本及费用水平无关。因此,流转税也具有分配不公,并干扰市场运行的缺点。
流转税还具有转嫁税负的特性银行并不是其所缴纳的营业税的完全负税者,而仅是纳税人。银行可以通过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将其所缴纳的营业税的部分乃至全部转嫁给贷款企业。
于是,贷款企业融资成本会相应增加;反之,当营业税税率降低时,融资成本会相应减少。
中国利率市场化并未完全实现,银行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浮动。这是否意味着银行营业税的课征及变动,对企业融资没有影响呢?
事实是,营业税政策的变动与银行贷款发放之间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在营业税税率提高的情况下,会收缩贷款发放的规模;反之,则会相应增加贷款发放。
1995年和1996年,银行营业税率为5%,贷款增速分别为23.84%和21.00%;1997年营业税率升至8%,贷款增速降至22.5%,此后三年里,营业税率虽无变动,但贷款增速却保持惯性下跌,1998年和1999年分别为15.5%和8.33%,到2000年已跌至6.01%.
从2001年开始,政府对银行营业税率进行了为期三年的下调,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即到2003年,将银行营业税率回调至5%.与此相对应的是,同期银行贷款增速相应回升,由2001年的13.03%,回调到2002年的16.9%,最后上升至2003年的21.01%.
取消营业税必然会提高银行贷款增速,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以较少的融资成本来筹集资金。
研究结果表明,现行银行营业税对于资产业务利息收入和贷款成本核算影响较大,对银行业的资产业务经营有直接影响,对其绩效和决策会产生扭曲效应,进而扭曲银行的经营行为,使资本流动的成本增加,促使商业银行减持信贷资产,增加央行超额准备金、政府债券等弱风险性投资资产的持有量,“激励”银行成为保守的“惜贷者”。
后果是,迫使企业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向银行提供数量更多、价值更高的抵押物,以较高的融资成本来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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