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以开银行账号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在不同的银行有自己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用途有很多,而个人账户主要是储蓄现金。而被执行人如果列入失信名单的,会有比较多的限制,那么被执行人可以开银行账号吗?下面由沐沐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被执行人可不可以开银行账号
法律并没有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以开设银行账户,但如果法院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现金的,可以进行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法院冻结个人银行账户的期限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续封、续扣、续冻的期限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
三、个人银行账户的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要求对个人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将从目前单一的一种,变为三种。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有的是全功能账户,有的则是专门针对现如今非常流行的移动支付、“闪付”而开设的小额支付账户。主要是针对借记卡进行分类管理,信用卡不适用该类别,由开卡人自行选择。
第一类: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
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提交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可以开立I类户,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
第二类:可电子划账、买理财产品
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Ⅱ类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办理资金划转、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
第三类:专注小额快捷、免密支付
Ⅲ类账户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业务,Ⅲ类账户设有1000元的资金限额。
Ⅲ类户与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被执行人可不可以开银行账号”问题进行的解答,法律并没有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以开设银行账户,但如果法院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现金的,可以进行冻结。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沐沐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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