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职员会经常接受到客户的存款,在实践中有些银行的职工会将客户的存款挪归本人使用,造成客户财产的损失,银行职工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的,那么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怎么处理?下面由沐沐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如何处理
案例叙述:
关*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职员2014年7月4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漠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漠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关*生在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信贷员期间,以替贷款客户偿还贷款为由,先后多次挪用客户偿还贷款的资金,其中,2012年11月中旬,挪用岳某某用于偿还贷款的150000.00元;2013年4月份挪用汤某某用于偿还贷款50000.00元;2013年3月份,挪用刘某某用于偿还贷款100000.00元;2012年10月份,挪用刘某某用于偿还贷款100000.00元;2013年2月份,挪用宋*新用于偿还贷款200000.00元;2012年10月份,挪用岳某某用于偿还贷款200000.00元;2013年2月份,挪用以薛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名义贷款300000.00元;2013年4月,挪用岳某某用于偿还贷款150000.00元;2013年7月,挪用刘某某偿还贷款83300.00元。合计挪用客户偿还贷款共计1333300.00元。案发后收缴挪用资金400000.00元,余款一直没能归还。
法院判决:5月26日,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公布关*生挪用资金一案刑事判决书。**银行漠河县支-行信贷员关*生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依法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小编说法:
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同其他经济类犯罪一样,挪用资金罪的量刑也是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的;同时,对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法律规定不需要经过三个月未还的期限。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银行职工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追究银行职工的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沐沐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