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良债权概念的表述各国和学术界不是很统一。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对美国商业银行规定的不良贷款计算口径的方法认为,贷款不能按最初协议规定的日期或其他的方法归还,就划为有问题贷款,当一项贷款最终不能收回时,银行必须把它冲销掉。
在日本,通常认为不良债权包括如下3种情况:
(1)因借款方破产而无法回收的债权;
(2)尽管借款附有担保,但将来很有可能收不回来的贷款,统计上的标志是不能如期偿还利息达6个月以上的债权;
(3)其他延期偿付的债权,包括为帮助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研究借款方实施重建措施,金融机构不得不予以减息、挂账的债权。
分析中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发现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
1.贷款收不回。这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其中又包括几种具体情况:较为明显的情况是贷款已到期,而由于各种原因已经无法收回,且没有可替代执行的财产。另一种情况是贷款虽未到期,但项目已经停产或严重亏损不可挽回。
2.保证担保不能兑现。指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向保证人求偿也无果。可以分为儿种情况:保证人不具备担保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没有偿还能力:保证人故意隐瞒财产以逃避债务;保证人下落不明,又没有财产可供清偿。
3.抵押、质押担保不能变现。指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但设定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况下,银行要求行使抵押、质押权而得不到完全追偿。这种情况也会有多种情形:担保物价值被高估,远不能实现债权;借款人恶意转移担保物,下落不明无法得偿;担保物灭失并且无替代物、无保险而使贷款人的债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