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是购买我行指定房地产开发商出售的住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条件:
1、具有厦门市常住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4、具有所购房屋售价30%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购房屋的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并由出售该房屋的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提供本行认可的质押物;
6、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明确本行为第一受益人,投保额不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比贷款期限长三个月;全额质押的除外;
7、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本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15年,最长可达30年。借款人应在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执行,当前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年利率是:期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5.31%,五年以上的为5.58%。
三、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购房人到我行所辖支行申请按揭贷款,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有关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收入来源单位出)
4、购房合同或意向书正本;
5、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我行调查、审批
(三)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填写贷款合同文本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为购房意向书的,应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为厦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制定的标准合同,签订后须向房管局备案并提供有关备案证明,将购房合同正本和备案证明交我行保管。
(四)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或质押合同
我行与借款人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与开发商签订保证合同或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
(五)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人、保证人与我行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我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证明书,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全额质押的不需此手续。
(六)办理房屋保险
借款人应到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房屋财产保险,将保险单(原件)和支付购房款的全部付款凭证交由我行保管。保险单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全额质押的不需此项。
(七)发放贷款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我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于购房人的活期储蓄专户上,当天将贷款和首期款划至开发商帐户上。
(八)归还贷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按时或提前将钱存于专户上,在到期日当天填写还款凭证办理还款,逾期不还的由我行扣收。经我行同意贷款可以提前归还。
(九)贷款全部归还后,注销抵押登记,办理保险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