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成立债权债务合同的时候,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履行,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资格是有条件的,银行是一种机构,那么,商业银行能否做保证人?下面,沐沐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商业银行能否做保证人
可以
我国法律没有对商业银行能否自愿做担保人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该法人具有清偿能力就可以做保证人。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因此商业银行只要有法人资格、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出于自愿就可以作为保证人。当然,在现实中,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总行具有法人资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行和支行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超过其授权的保证无效。
保证人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相关法律可参考: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是需要在保证期间内承担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沐沐网的小编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