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范围和程序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照本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这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范围和程序。
1、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范围,是除了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都必须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不能由行政执法人员代收。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以下3种:(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因为罚款数额小,处罚数量大,被处罚人都到银行交纳,银行承担不了,因此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主要指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常住的流动人员、流动摊贩,如不当场收缴罚款,以后就难以执行。这种情况下收缴罚款的数额,可以超过20元,但是不得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限额。即对公民为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00元以下。(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只要当事人提出或者同意,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主要是指一些边远的农村、牧区及海上、交通不便地区,银行网点比较稀少,如果要求当事人到银行去交纳罚款,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不便,也不利于行政执法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作出罚款决定的,包括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和经过一般程序后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都可以由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代缴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到所在的行政机关,再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的银行;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到所在的行政机关,再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的银行。这就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以确保罚款收由专门机构——银行负责收受,做到罚、收分开,从根本上堵塞具有罚款决定权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和程序上的漏洞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2、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程序。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书送达被处罚的当事人,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的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及收缴罚款通知函送达指定的银行。银行在收受罚款时,应当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收据一式几联,银行应当将其中的一联交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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