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程序
1.贷前咨询
(1)借款人条件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资格的企业单位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具有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资格;如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还要求与业主单位正式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
(2)贷款项目条件①开发项目经过可行性论证;②开发项目已纳人国家或地方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有关文件完整、真实、有效,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③贷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④贷款行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提出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报告及董事会借款决议;
(2)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4)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税务部门核准的税务登记证;
(6)贷款卡;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8)申请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扩初设计以及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
(9)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3.配合银行调查在市商业银行同意受理申请后,银行经办人员需要对借款人、项目、保证人(物)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等,客户应配合银行经办人员,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4.签订合同,并办理有关事宜。
如果银行审批后同意贷款,则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并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第三方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5.贷款发放客户根据银行经办机构的通知携带有关资料、印鉴到银行会计柜面办理贷款发放和贷转存手续。
6.支取款项
客户支取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供《用款计划》及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有关文件,经信贷员及其主管审查同意后,方可到会计柜台办理贷款支取。
7.贷款归还
客户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客户应在结息日向银行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对于短期借款,客户根据《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月或按季支付到期利息,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末的20日为结息日:对于中长期借款,客户按季支付到期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归还借款本金,对于分次还本的,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一次性还本的,全部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银行如发现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法、违约行为,经办行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并支付利率及损失赔偿金等费用。客户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如符合昆明市商业银行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交《昆明市商业银行借款展期申请书》,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
8.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9.贷款结清
贷款全部本息归还后,客户到柜台办理贷款销户手续。
10.其他
借款人不符合展期条件,且在贷款到期日不能归还贷款,贷款行将根据合同及有关追究、处罚借款人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