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怎样设置所得税账户

一、账户设置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设置如下账户:
1、“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核算企业应交未交所得税;
2、“所得税”账户:核算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3、“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核算企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及转回;
4、“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核算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及转回。
只要有证据表明当前或未来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范围
(一)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事项主要有三种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同时具有“不是企业合并交易,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
3、同时满足“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条件的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企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交易主要有三种情况:
1、同时具备“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以及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2、不同时具备“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以及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除了上述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交易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外,只要有证据表明当前或未来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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