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吗

在很多的国际贸易中,经常涉及到需要使用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信用证付款一般涉及到开证银行,通知银行,议付银行和保兑银行等。那么,开*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行对受益人的责任吗?沐沐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开*行的定义
开*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贸易合同的买方、货物进口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开*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是的,该规定来自UCP600第7条c款。因为开*行偿付指定银行的条件和承付受益人的条件不尽相同。
相关知识:开*行付款义务
1、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在请求银行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时,必须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之前,要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UCP500第九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行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审单应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单据在表面上应与信用证的条款严格一致。但UCP500第15条也对银行审单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2、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提交给开*行,在开*行审核单据、兑付货款前的这段时间,开*行作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保管单据。因此,开*行必须对这期间单据的残缺、改动或损坏等负责。开*行在占有单据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单据。如果开*行认为单据有不符点,就不应将单据正本寄交申请人,即使开证申请人宣称他需要检验货物,开*行也不应擅自做主。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开*行承担。当然,在开*行认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或受益人通知开*行将正本单据寄交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行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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