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购房者贷款听从置业顾问安排
一般来说,期房贷款可以说是只赚不赔的生意,一般情况下开发商自身资金能力有限,在投地、审批、设计、施工过程中,都和对口的银行有很深的业务往来,通过贷款获得发展,投之以李报之以桃,于是和合作银行约定,未来楼盘个人购房贷款仍由其办理,这样银行就等于揽到了指定的贷款业务,当然也有存款业务,银行和房产商由此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因此,购房者在办理商业贷款的时候,置业顾问会将购房者带到合作的银行去办理贷款业务。购房者为了图方便,大多也听从职业顾问的安排。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没有自主选择银行的权利。
购房者可以自己选择贷款银行
法律专家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一个出售房屋,一个支付房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是按期如约交房和付款,法律没有赋予开发商指定贷款银行的权利,所以从合法与否的角度来说,开发商指定贷款银行、拒绝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肯定不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赋予开发商指定贷款银行的权利,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合同约定优于法定。就是说,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有指定贷款银行的权利或直接指定了贷款银行,那么这个约定就赋予了开发商指定的权利,而消费者要遵守该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开发商只是口头建议去指定的银行办理,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