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名称的合并与撤销

1、账户名称的变更。开户单位需要变更账户名称,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向银行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执照,经银行调查属实后,根据不同情况变更账户名称或撤销原账户并开立新账户。
若开户单位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单位财务用章,财务主管印章或出纳人员印鉴的,只需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在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
2、账户的迁移。单位的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发生搬迁时,应到银行办理迁移账户手续。如同城,由迁出行出具证明,迁入行凭此开立新账户;如搬迁到他城,重新技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可凭证暂时保留原账户,但在搬迁结束,单位在当地恢复生产经营时,原账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3、账户的合并、撤销。
(1)单位申请合并,撤销账户,经同开户行核对存(贷)款账户余额全部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销户后由于未交回空白重要凭证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销户单位全部承担。
(2)单位在银行的账户连续一年,没有发生收付活动,银行以为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时,即通知单位在一个月内,向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视同自愿销户,余数未取者,银行在年终时作为收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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