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时银行该怎样承担责任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层出不穷,此前,盗刷还只是仅仅局限在信用卡(也只是少数人拥有),如今已逐渐涵盖了几乎所有银行卡。怎样才能保证银行卡的安全?实际上,盗刷的原因有很多种,但真正能够保护银行卡安全的,恐怕也只有持卡人自己在日常用卡时的防范意识。
签名未核对商户担责七成
案情: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万事达信用金卡的持有人。2009年4月7日,康先生信用卡丢失,他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报警。不过其信用卡仍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
争议:商户抗辩,商户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信用卡丢了,无法确认背面签名就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假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签购单上笔迹的真假。
判决: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解读:商户在顾客持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信用卡被盗,持卡人无法提供背面预留签名样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该卡,倘若依据商户的观点——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签购单上笔迹的真假,那么在以往的惯常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刷卡消费。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本身的签名与涉案交易签购单上签名比对比较合理。这证明百-佳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的责任,康先生没有很好保管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atm藏窃录器银行负全责
案情:2008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张先生在建-行某支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然而,在这过程中,他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该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张先生在机上取款。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4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
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判决:银行赔偿9816元
解读:如果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监管缺失而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异地被盗刷银行要担责
案情:邱女士2006年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威士金卡,消费方式需要输入密码。2011年的3月1日20时17分,邱女士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就在当日21时28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工-行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
判决:损失各负担一半
解读:使用信用卡消费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而持卡人邱女士的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
上一篇:银行贷款办不下来首付款怎么办
下一篇:买房向银行贷款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